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经各省(直辖市、区)招生委员会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有效报到期内均具有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 入学资格审查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期限为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注册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治疗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章 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在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入学报到前,突发疾病或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无法入学正常学习,经过短期治疗(一年以内)能够康复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新生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入学后,经学校体检复查发现与原有高考录取体检结论不符,患有疾病且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到学校指定的二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取得相应诊断证明,能够经过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之后可以康复达到国家规定的新生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按照中央军委、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被录取新生在入学报到之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照规定和程序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四)新生在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入学报到前,因开展创新创业实践需求,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
(一)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学校提交由本人书写并经家长签字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同时出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可以经过短期治疗(一年之内)康复达到国家规定新生健康标准的诊断证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签批意见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应该在入学报到前一周内向学校书面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学校提交由当地武装部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签批意见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三)因开展创新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报到前一周内向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签批意见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复学的办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应主动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原则上保留入学资格新生跟随每年新生入学办理报到手续,学年内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确因部队战训需要延期入学的或因非违纪原因由部队按照正常程序退回学校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该提交入学申请书并出具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痊愈的证明,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二)参军入伍复员的新生凭退伍证明和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三)因创新创业实践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和相关创新创业证明材料后,经学校批准按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参军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顺延一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十四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未能康复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学校,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除因征兵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者之外,其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
第十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之后,未在当年新生报到后的两周内办理入学手续的,按照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后原录取专业因调整不再招收新生的,由学校转入其他相近或相关专业学习,如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按照新的学费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主管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未取得学籍前,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者不得申请复学,其已交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者;
(二)弄虚作假取得入学资格者;
(三)身体不符合入学体检标准且不具备保留入学资格条件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者;
(六)其他应取消入学资格情形者。
第二十二条 取消入学资格者,其纸质档案的转递按生源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入学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青理工招生〔2007〕1号)、《青岛理工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暂行办法》(青理工招生〔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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