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份 | 批次 | 文科 | 理科 | ||
最低分 | 最高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北京市、江苏省 | 书法学 | 综合成绩586 | |||
北京市 | 视觉传达设计 | 综合成绩537-576.6 | |||
河北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综合成绩471.6-562.2 | |||
书法学 | 综合成绩495.6-529 | ||||
山西省 | 书法学 | 综合成绩474.4-570.2 | |||
辽宁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综合成绩540 | |||
安徽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综合成绩495 | |||
江西省、江苏省、浙江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综合成绩517 | |||
山东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综合成绩556.2-592.2 | |||
书法学 | 综合成绩495.0-578 | ||||
河南省 | 书法学 | 综合成503-531 | |||
备注:录取分数仅统计一志愿考生。
录取规则 (一)获得《中央财经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方可报考我校。同时,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生源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取得文化课考试成绩。 (二)高考按考生所在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考生体检合格,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如考生所在省、市招办未划定录取控制线,由我校参考该省市其他类型录取控制线划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考生的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总分150分制),书法学专业考生的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总分150分制)。 (四)文化课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投档考生,将其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理)和校考专业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五)艺术类校考合格生源不足的省份编制招生计划数为0,合格考生仍可报考。录取时将所有招生计划数为0省份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理)和校考专业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预留计划数排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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