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科类 | 最高分 | 最低分 |
河北 | 艺术综合 | 562.33 | 551.35 |
江苏 | 艺术综合 | 518 | 510 |
甘肃 | 艺术综合 | 226.16 | 224.12 |
辽宁 | 艺术文史 | 515.33 | 493.13 |
艺术理工 | 456.32 | 434.82 | |
天津 | 艺术综合 | 556.5 | 539.005 |
安徽 | 艺术综合 | 738.67 | 735.75 |
河南 | 艺术文史 | 766 | 734 |
艺术理工 | 760 | 711 | |
山东 | 艺术综合 | 581.37 | 573.9 |
江西 | 艺术综合 | 545.72 | 521.79 |
山西 | 艺术综合 | 704.33 | 651 |
福建 | 艺术文史 | 708 | 693 |
录取原则 (一)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考。 (二)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达到省控美术类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与专业课成绩相加之和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安排专业。当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当综合成绩与专业课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对只提供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折算方法由各省自行规定)的省份的进档考生,按照省(市、自治区)提供的综合成绩排序安排专业。如所填专业志愿已录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三)对享受省(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加分进档,但进档后排序时以实考分为准,当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优先录取(安排专业)。 (四)学校在天津市、山东省招生专业对选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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