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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面向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微高考 · 招生简章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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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面向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

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教试院〔2012〕49号)和《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国际商贸名城义乌,前身为1993年义乌市人民政府与杭州大学联合创办的杭州大学义乌分校,2002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一所特色鲜明的公办高职院校。学校是浙江省高职高水平学校、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获评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连续两年上榜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典型学校60强榜单、全国高职院校教师发展指数100所优秀院校名单、全国高职院校学生发展指数100所优秀院校名单,荣登全国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卓越校”“服务贡献卓越校”“产教融合卓越校”三大榜单。

第三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在校修完规定的学业后,颁发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三章 报名流程

第四条 报名条件

1.具有浙江省2024年单独考试资格的考生,并已办理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

2.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且未被录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第五条 报名流程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中学申请,填写《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中学对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要求在中学校园显要位置张榜公示考生姓名、所在班级、获奖项目、拟申报专业等关键信息。

申报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2023年及之前大赛获奖的考生)须于5月15日前申报;第二批(仅限2024年大赛获奖的考生)须于7月20日前向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寄送申请材料(以我校收到为准)。

第六条 报名材料

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一份;

3.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和《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报名证》复印件各一份;

4.高考体检反馈单(或体检表)复印件一份;

5.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情况说明(加盖中学公章)一份。

以上申请材料概不退还,请自行备份。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考生参赛所获奖项应与申报我校的专业相关或相近。

第八条 学校对收到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材料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最终拟录取名单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学校公示结束后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 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结束后,学校办理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高考或单独考试。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纪委办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义乌市学院路2号(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22000

咨询电话:0579-85633555

传真电话:0579-85633555

纪委办电话:0579-85353590

招生网址:http://zsb.ywicc.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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