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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微高考 · 招生简章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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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国标代码及地址: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农业大学,简称四川农大、川农大,英文名称为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10626。学校包括雅安校区(地址为雅安市新康路46号)、成都校区(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惠民路211号)和都江堰校区(地址为成都市都江堰市建设路288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四川农业大学是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具有118年办学历史,1998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和2022年两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位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农业大学。

第四条 学科门类:学校设置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医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77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作为四川农业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招生。学校招生计划、选考科目要求等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2号),2024年我校在四川省面向农村和原贫困地区实施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和高校专项等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

第九条 学校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麦考瑞大学以及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合作实施“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项目录取的学生培养按照上级和《四川农业大学2024年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设有部分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投档方式按照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国家政策性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电子档案中未能真实反映考生情况而被录取的,学校将保留退档权利。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考生报考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要求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为考生所在省的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我校不组织单独考试)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控制线。在此基础上,艺术类进档考生按投档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后的总分或按本省(市、自治区)考试院折算后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类考生,四川省要求文化成绩要求达省控线上50分(含50分),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投档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后的总分或按本省(市、自治区)考试院折算后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同分考生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则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依次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同分考生按专业成绩优先的顺序,依次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英语、翻译专业仅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的学生,经录取进入学校后,结合学校实际,学校为学生提供调整专业(校区内)及辅修学士学位的机会,调整专业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托国家财政保障、学校事业经费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拓展学生资助筹资渠道和形式,形成了以“奖、贷、助、勤、补、免、减”七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资奖(助)学金、学校特别荣誉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单项奖等奖助学金,合计每年6000余万元。新生入学时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惠民路211号

邮政编码:611130

招办电话:028-86290999,028-86291999

学校网址:https://www.sica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s://zs.sicau.edu.cn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四川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仅限2024年使用。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四川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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