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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五篇)

Ai高考 · 范文大全
2023-05-25
更三高考院校库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篇一

七、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仅指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哪些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农村自建房大修提供村委会及乡(镇)政府两级部门盖章的大修证明。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地税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市户口与职工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证明材料

(一)或证明材料

(二)中所需购房或住房按揭材料。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和与死亡人关系证明,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签定购、建房合同的上一个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上一个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职工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五)职工符合申请条件上文第八款

(四)至

(十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即销户)。如购(建)房人或贷款人(租赁人)本人无公积金账户,除配偶外,其余直系亲属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十、职工如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填写《杭州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经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后盖章,持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在符合支取条件时可持封存户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可委托单位指定的经办人代为提取。单位经办人办理支取时须审核职工支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章,方可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租赁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具备的证明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支取人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职工公积金账户设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另需提供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有效证明(应注明已提取金额)。

(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天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十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是怎样的? 住房公积金一般以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凭提取证明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

十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什么申请条件?

首先您必须是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和停缴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条件有:

1.申请贷款前已连续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

2.在杭州行政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房为主要贷款对象,限制排屋类住房、禁止别墅和非住宅用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到哪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般来说,借款申请人购房时向购房机构(开发公司或者中介公司)要求办理省公积金贷款。房改房到省直房产服务公司申请省公积金贷款。

十四、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多少,可以贷款多长期限? 首付款多少?

首先,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高额度。目前,每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

1、单身职工实际月缴存额高于438元,最高可贷款30万元;

2、单身职工实际月缴存额不高于438元,但不低于182元,最高可贷款20万元;

3、单身职工或已婚职工申请人本人实际月缴存额低于182元,不能安排贷款;

4、已婚职工申请人本人月缴存额高于438元,其配偶月缴存额高于438元,以户为单位最高可贷款50万元;

5、已婚职工申请人本人月缴存额高于438元,其配偶月缴存额低于182元(含不缴存公积金),以户为单位最高可贷款30万元;

6、已婚职工申请人本人月缴存额不高于438元,但不低于182元,其配偶月缴存额高于438元,以户为单位最高可贷款50万元;

7、已婚职工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都不高于438元,但都不低于128元,以户为单位最高可贷款40万元;

8、已婚职工申请人本人月缴存额不高于438元,但不低于182元,其配偶月缴存额低于182元(含不缴存公积金),以户为单位最高可贷款20万元。

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申请人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首付款

1、经济适用房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含专用房)首付款按不低于总房价的20%确定;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首付款,按不低于30%确定。

2、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140平方米以下,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自住住房,在首次贷款还清后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次贷款的首付款按不低于总房价的40%确定。

十五、夫妻双方可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根据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夫妻双方贷款买房,如果其中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不能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

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

如果您第一次所借的公积金贷款已全部还清一年后,并且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的房产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再次购房时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十七、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是国家政策性的住房按揭贷款,目前实行的利率是人民银行2007年7月21号颁布的,分为两档:1~5年的贷款利率是4.77%,6~30年的贷款利率是5.22%。均比相应的银行按揭贷款利率低了1个百分点以上。

十八、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以选择那些还款方式?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供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比较适合于还款能力较强或已经有一定的积蓄的借款人,由于借款人前期还款较多,偿还本金较多,前期还款压力较重;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相比,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的借款人,借款申请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十九、如何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

当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时需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再办理商业贷款的的审核手续。两部分贷款审批完成后,同时由银行拨付到售房单位的账户上。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还款日期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执行不同的利率。目前采用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中国银行杭州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交通银行杭州华浙支行、民生银行杭州武林支行、建设银行杭州西湖支行、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文晖支行、杭州商业银行西湖支行、中信实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深圳发展银行杭州黄龙支行。

二十、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提前还款吗?

一般来讲,提前还款实际上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所以违约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但目前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并没有这种规定,而是同意提前还款,具体规定为:在您还款满6个月后,在还清当月的本息的情况下,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本金在偿还后不再计收利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额最少是3万元,您每年有1次部分提前还款的机会。部分还款剩下的贷款额您可以选择在贷款期限不变的条件下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或适当缩短贷款期限。

二、十一、进行房屋装修能否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目前尚不可以。

二十二、在外地购买住房后,可否在杭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目前尚不可以。

二十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清后,要办理哪些后续手续?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杭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抵押预案登记证明单或《房屋它项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售房单位及借款人留存的购房合同,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十四、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没有按时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会做如何处理?

如果您没有能够及时地、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您就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按天数计收罚息。

一般采取的催收措施如下: 您会接到电话通知,或是给您发出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的律师函;如果您超过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您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会给您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有权要求您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期间的罚息;如果在《提前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期限期满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们将就抵押物的处置与您达成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我们将对您提起诉讼,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及本金,同时,您还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二十五、能否将贷款资金用作购房以外的其它用途?

不能。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只能用于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严禁挪作他用。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要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如借款挪做他用,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中止合同的执行,并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六、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若我离婚了,可以做那些变更? 如果您离婚了,离婚前用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在离婚后确定归其中一方所有的,债务也就随房屋所属权相应转移到其中一方,那么就需要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对于协议离婚的,你可以持婚姻登记部门的离婚证明、证明贷款房屋归属的公证文件等材料到体育场路525号的省直房产服务公司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对于法院判决离婚的,你可以持法院有效判决书等材料到省直房产服务公司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但变更人的另一方必须是在省直缴纳公积金的职工。除借款人变更外,中心还提供了提前还款,贷款期限变更,以满足广大借款人贷款后期的变更需求,保障借款人的切身权益。

二十七、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可以支取我的公积金吗? 一般来说,只要您购买自用住房,就可以支取公积金。如果您是贷款买房的话,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您还可以按年支取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高于您每年的还贷本息额。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开发公司购房并申请借款时,须向开发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借款人与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原件核对后退还本人),如不属于同一户口簿的,还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2.购房人配偶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书;

3.配偶如在杭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缴交公积金证明》;

4.《户籍登记表》。

(二)借款人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式四份,购期房的其中一份需加盖“杭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借款人办理首期付款手续,领取并在开发公司指导下填写下列材料:

1.《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书》(一式两份);

2.《保证合同》(一式六份); 3.《房产抵押设定登记申请审批表》; 4.《房产转移登记申请审批表》; 5.《具结书》; 6.《公证谈话笔录》;

7.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8.如购买现房,还需提供分层分户平面图、外业测绘表等办理产权证的材料。

借款人填写好上述材料后交还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在上述有关材料上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三)开发公司向受理网点(中介公司或经办银行)递交借款人全部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受理网点递交的申请资料后,正式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额度、期限,并向经办银行移交借款资料;

(四)经办银行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进行复审,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携带私章、现金到银行具体办理如下借款手续:

1.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交纳公证费、保险费、代办《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手续;

3.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

(五)经办银行将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材料移交房产中介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经办银行在收到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证明后,即将借款款项在规定时间内以借款人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帐户,并通知借款人前来领取公证书(合同),然后去售房单位领取钥匙;

(七)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将收押的有关抵押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一)房屋买卖双方签定《房屋转让合同》;

(二)借款人(买方)按不低于评估价的30%作为购房首期款,存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房屋置换中介公司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开立的抵押贷款专户,专户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三)借款人向房屋换中介公司领取并填写《浙江省省直属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抵押借款申请审批书》(一式二份),并向房屋置换中介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借款人与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给借款人)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如不属于同一户口簿的,还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2.配偶如在杭州市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缴交公积金证明》;

3.购房人配偶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书;

4.首期付款收据复印件(一式四份)加盖中介公司财务专用章;

5.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上市申请审批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估价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房屋置换公司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借款人除原件外的全部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受理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额度、期限,并向经办银行移交借款资料;

(五)经办银行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进行复审,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携带私章、现金等到银行具体办理如下借款手续:

1.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借款人在《杭州市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申请审批表》、《房地产抵押具结书》上签章;

3.填写户籍登记表;

4.交纳公证费、保险费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手续;

5.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

(六)银行向房屋置换中介公司出具《借款意向书》,并移交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材料,房屋置换中介公司收到后,为房屋买卖双方代办房产转让手续,同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七)省直单位职工中介公司代办完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交经办银行执管后,银行将《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将借款以借款人个人名义划入中介公司在银行开立的抵押贷款专户,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成交资金结算;

(八)经办银行或中介公司通知借款人前来领取公证书,然后去中介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九)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将收押的有关抵押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篇二

我们行公积金贷款方面好像也没有什么培训,所以这些做法都是到处问和摸索的记录,没有整理一下,反正不规范的,有些可能不对,大部分都是可行的。做柜员了,这些资料留着没有用,今天整理在家整理资料,正好看见这些,送给大家,或许有人能用到。

公积金贷款操作除了抵押物录入,一定记得要当天复核!公积金系统中身份证尾数为x的,要小写.公积金贷款录入步骤:

1、收集资料前,查询可贷金额、可贷年限,查询是否在最近6个月内连续缴存。

2、收集资料完善贷款文本后,用录入号在贷前管理里的贷款申请菜单中录入信息,提交两次后(如果是非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第一次提交后要选择住房是否首套房等,否则直接提交第二次)交由复核号录入,复核号在待办任务中输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非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公司处选择无)录入到抵押物信息前截止。

3、信息录入后,送交管理部审批、盖章。

4、到公积金中心二审,二审结束完毕后,携带资料到房产交易处抵押登记

5、抵押登记后,扫描贷款文本第四页(第四页须有公积金中心审核章),经由复核号的“阳光政务”板块进行扫描,将第四页图像的文件名改为“811803jpg”即81加上贷款申请号,上传的唯一识别名为同样数字。

6、上传之后,在录入号待办任务中,输入姓名或者身份证查找需要抵押物录入的任务,进行录入。预售房录入售房合同号与抵押日期,非预售房需要输入抵押合同编号和日期、他项权证号及日期(中心二审时会录入产权证和土地证,若无,须录入)。(若姓名或身份证都查不到有任务要录入,且中心未曾拒绝的,十分可能中心录入后未作提交,联系公积金中心)

7、抵押物录入后,携带一系列资料到总行营业部联系放款。(年末会有公积金无钱可放的情况,要事先确认)

8、确认放款之后,携客户还款协议,在录入号中“贷中管理”签约项下录入还款信息,若有住房补贴的,须事先确认是否住房补贴加入还款,若加入,在归集查询中,查询住房补贴账号,后录入还款签约。

特殊情况:有配偶信息且需要参加还款的,配偶已有身份证号在签约项目下的,可以剪切身份证最末一位数字或x,光标点击页面空白处,再粘贴到最末位,再点击页面空白处就可以显示出来了。

做此笔业务前需要柜员签到,需要在下午4:30之前做完,记得当天要复核。

9、流程结束。

一些常见难题:

1.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自管产与二手房需要录入抵押合同编号,他项权证编号,与抵押登记日期,他项权证受理日期,银行取得日期。

2.公积金贷款还款

公积金贷款按月还款,每年可以支取一次,提前还款,以缩短年限或者减少月供。对于组合贷款,应该按照公积金优先偿还政策,必须将公积金与住房补贴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之后可以提取偿还商业贷款。

3.自管产与非首次使用公积金

自管产在公积金录入的时候,在首次录入,第一次提交之后,购房种类选择“自管产”。非首次使用公积金,分为首套房与二套房,二套房需要满足南京市住房人均面积制约,非首次使用公积金首付都需要达到60%,利率上浮1.1倍。

4.非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查询目前明细房产,为首套房的,购房种类选择“首套房”,但是首付比例需要达到60%,利率上浮1.1倍。

5.客户丢失银行卡

客户丢失银行卡,补办过后不能够扣款成功,需要客户携带本人身份证、新办理的银行卡、(并或者公积金贷款借据),到公积金归集行的柜台(柜台有这项权限,贷款操作好号没有)申请更改,在贷中管理“特殊业务”内菜单更改还款银行卡更改,更改之后,打印申请单,客户签字确认。

以下是建设银行做法,非常值得学习:

6.查询首套房问题

查询首套房应该在客户契约鉴证之后,明确显示有无房产。但是目前建设银行(我们紫金银行)都默许查询首套房查询在鉴证之前,名下无房产的情况。上纲上线不行。

7.关于自管产与二套房的抵押录入(与1对比)

自管产公积金部分,等到中心二审之后,应该录入抵押合同编号与抵押日期,抵押合同编号问题,建设银行是自己编制,因为住建局不给编号,我们银行目前使用契约号(中心也确认放款了,证明可行)。另外还需要录入他项权证信息(为“宁。”开头的一串文字数字)。二套房公积金部分,房产的产权证、土地证,中心二审的时候会录入好。我们需要录入的就是抵押合同编号、日期与他项权证编号与日期。目前我行与中心系统会偶尔报错(时常发生),第二遍录入时,系统会自动抹去产权证信息,后被退回,重新补录房产证后提交,多次提示失败可以多次提交,但是最终是可以提交走的,后续成功放款。

我们提交的时候,有时候系统会自动抹去产权证信息,如果有多本证,要一起录入

8。关于南京市认房又认贷的问题。

认房问题很好解决,在南京市区域内查询仅有一套就可以。

纯公积金贷款很好解决,在公积金系统中都有迹可循。

因为目前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在征信系统中体现,其他省份未知。

完全商贷:完全商贷需要查询征信记录有按揭贷款的,建设银行做法:不管他住房按揭贷款

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只要有住房按揭贷款记录,都算二套房。

否则,为首套房。

组合贷款:在征信记录中有按揭贷款的,建设银行做法:不管他住房按揭贷款是否在本行政

区域内,名下是否有房产,只要有住房按揭贷款记录,都算二套房。首付需要

60%,上浮1.1倍。公积金贷款为首次使用仍为基准,非首次使用的需要1.1倍

在征信中无按揭贷款的,建设银行做法,在该行的公积金系统中查询有过贷款记

录的,是二套房。商贷与公积金都需要收入60%,上浮1.1倍。

否则,为首套房。

我行目前规定:

9.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首套住房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的认定标准;对第二套住房严格执行首付款不低于60%及利率上浮不低于10%的政策标准;不得受理个人及家庭第三套住房的借款申请。

10.对异地借款人的购房资质真实性加强审查,确保借款人在本地工作及居住的真实性。严格办理借款人家庭房产记录查询程序,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关于离婚客户的案例:

11.加强对单身借款人婚姻状况的认定与核查,综合面谈情况、户籍资料、个人征信及单身证明等材料对借款人婚姻状况真实性进行判断与认定。对已离婚的借款人,其离婚时间据贷款申请日必须为六个月以上。

12.对以别墅、商住为主要户型的楼盘及个人控股的小型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谨慎介入。

13.自建房住房按揭贷款需要两证齐全,土地为划拨的,交易人需要向有权部门支付一定费用将土地类型转化为出让(能否转化需要看政府的意见),才能做交易抵押。

14.关于配偶征信记录不良的解决办法,目前还不知道授信能否进行。

15.关于纯公积金贷款是否必要查询首套房的问题(其他见第8条)

纯公积金贷款录入时候,显示为首次使用公积金的,不要查询。公积金显示不是首次使用的,一定要查询,是首套房的,录入号录入第一次提交选择首套房;非首套房的,第一次提交时,选择第几套,且人均住房面积要符合南京市要求。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贷金额目前最多二十万。

16.申请人工作变动,出现不连续缴存怎么办?

申请人如是真实因工作变动,发生公积金缴存中断的, 无法贷款的情况。如果申请人工作已经落实且最新的单位已经将公积金全额补齐.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改状态。所需资料,1。现单位证明,内容包括,此人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公积金缴存的具体日期,中断的月份,以及公司已经全额补缴情况。2。劳动合同的复印件,3。中心制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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